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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印發《開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F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根據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江門市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江府〔2008〕4號)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掇k法》由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2008年3月24日經開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印發,2008年3月25日起施行?,F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辦法》進行修改。
二、修訂依據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 258號),江門市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江府〔2008〕4號)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節(含附則),31條款,主要闡明以下幾點內容:(一)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和部門職責;(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三)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四)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五)完善經濟適用住房準入和退出管理程序;(六)明晰經濟適用住房的監督管理。
四、修訂內容
(一)將第一條中的已被修訂和廢止的依據文件予以刪除。
(二)將第六條進行修訂,第十一條內容修改為“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價格)、財政和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為:根據機構改革相關職能進行修改,市房產管理局修訂為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照《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二十九)表述。
(三)將第二十條中新增“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依據為:《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四)將第三十條關于管理過程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規定修訂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為:根據《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解讀單位及聯系方式
本說明由開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如有疑問請聯系0750-2209392(地址:開平市虹橋路29-31號,電子郵箱:kpsfgg@126.com)。
政策文件鏈接:http://www.e-seafood.net/kpszfw/zwgk/fggw/gfxwj/content/post_2981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