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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撰寫時間:2024-07-30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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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撰寫時間:2024-07-30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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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翠管發〔2024〕7號

KPBG2024001

關于印發《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門翠山湖高新區各企業:

《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申請扶持獎勵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翠山湖管委會反映。



開平市翠山湖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委員會


                                          2024719

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

扶持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提高企業創新產出,圍繞把翠山湖高新區建設成為國家一流高新區的奮斗目標,推進園區高質量發展,翠山湖管委會設立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金,該獎勵金由翠山湖管委會財政列支,用于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社會組織或自然人進行扶持獎勵。為規范相關扶持獎勵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加速器

第二條本辦法所扶持、獎勵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加速器等是指在翠山湖高新區內滿足《江門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江科〔2021132號)文件第二章和第三章相關認定條件規定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

本辦法所扶持、獎勵的在孵企業是指在翠山湖高新區孵化器等運營機構提供的場所注冊的且滿足《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第十二條相關條件規定的科技型中小型企業,申請獎勵的在孵企業的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翠山湖高新區的孵化場所內。

第三條對當年度參加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組織的市級孵化載體運營評價并獲《江門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管理辦法》(江科〔2021132號)文件第十八條中運營評價等級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對孵化器、加速器運營評價結果為A級的,補助20萬元/家、政策有效期內每年總數量不超過5家;運營評價結果為B級的,補助10萬元/家、政策有效期內每年總數量不超過10家。相關運營評價工作按開平市科工商務局當年度下發的通知文件要求執行。

第四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當年度引進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獎項的創業團隊或企業且在翠山湖高新區提供的場所內注冊公司并運營的,連續3年每年給予一次性10萬元運營資金扶持。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在孵企業,參加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獲江門市級和廣東省級相關獎項的,給予一次性所獲大賽獎金50%的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小升規”工業企業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小升規”工業企業是指從小微工業企業升級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即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并經開平市統計部門核定納入“規模以上企業”數據統計庫的工業法人單位。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新升規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新升規工業企業,下一年度繼續保持規上,且工業增加值增長超過10%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的“小升規”工業企業獎補對象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轉專業”企業,即非工業類規上企業轉為工業規上企業;

(二)“跨地市”企業,即省內A市規上工業企業變更經營場所至省內B市。

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為高企)是指由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和《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組織認定,并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批復同意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一條 初次認定為高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2008年以來曾經通過高企認定,在2024年1月1日后再次認定為高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第五章 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


企業是指滿足《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工信規字〔20223號)或《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要求的,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或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工業企業。

第十四條 對初次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對符合條件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積極協助其申請省級貸款貼息獎補資金,在申請獲得省級貸款貼息獎補資金基礎上,鼓勵企業繼續加大生產、創新和研發投入,給予企業獲得省級貸款貼息獎補金額5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對初次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企業,積極協助其申請省級貸款貼息獎補資金,在申請獲得省級貸款貼息獎補資金基礎上,鼓勵企業繼續加大生產、創新和研發投入,給予企業獲得省級貸款貼息獎補金額5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六章 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八條本辦法扶持的科技創新平臺是指翠山湖高新區內的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以及園區科研機構、企業在國際創新人才密集區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設立的離岸研發機構。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的認定依照國家、省、江門市科技部門的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對通過科學技術部認定或立項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離岸研發機構,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60萬元、60萬元建設獎勵扶持。

第二十條對通過廣東省科學技術廳認定或立項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離岸研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別給予40萬元、40萬元、4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建設獎勵扶持。

第二十一條對通過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別給予4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的建設獎勵扶持。

第七章 上市企業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獎勵的上市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稅收繳納地在翠山湖高新區且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科創板上市交易的企業。其中主板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碼以60開頭)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碼以000開頭);中小板是指深圳交易所股票代碼以002開頭的板塊;創業板是指深圳交易所股票代碼300開頭的板塊;科創板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代碼688開頭的板塊。對符合條件的上市企業分類型分階段給予獎勵(詳見本辦法的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 對實現境內主板(上海主板、深圳主板)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獎勵:

1.企業進入上市輔導并取得省證監局輔導確認函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2.企業向國家證監會申報IPO并取得國家證監會受理申報確認函的,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3.企業在境內掛牌上市的,再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實現境內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獎勵:

1.企業進入上市輔導并取得省證監局輔導確認函的,給予一次性40萬元獎勵;

2.企業向國家證監會申報IPO并取得國家證監會受理申報確認函的,再給予一次性80萬元獎勵;

3.企業在境內掛牌上市的,再給予一次性4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實現境內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獎勵:

1.企業進入上市輔導并取得省證監局輔導確認函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2.企業向國家證監會申報IPO并取得國家證監會受理申報確認函的,再給予一次性60萬元獎勵;

3.企業在境內掛牌上市的企業的,再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在境內科創板實現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獎勵:

1.企業進入上市輔導并取得省證監局輔導確認函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2.企業向上交所提交注冊申請文件,并取得上交所受理函的,再給予一次性40萬元獎勵;

3.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的,再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第八章 總部企業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總部企業是指按照《江門市鼓勵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實施辦法》(江府〔202321號)第五條認定規定,在翠山湖高新區內經江門市認定的總部企業。

第二十八條 落戶獎。

新引進的符合江門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連續五年按企業對開平市綜合效益貢獻的50%予以獎勵,綜合型總部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區域型、功能型、成長型總部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九條 經營貢獻獎。

在庫的所有經江門市認定的總部企業,在本市結算的主營收入、綜合效益連續兩年保持正增長的,按照企業上年度對開平市綜合效益貢獻增量的50%予以獎勵,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億元以下的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億元的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章 科研院所(檢測中心)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扶持的科研院所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檢測中心等單位在翠山湖高新區注冊成立的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 對科研院所在翠山湖高新區設立新的分支機構,按“一事一策”原則對其辦公場地(土地)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 科研院所在翠山湖高新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取得用地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啟動資金補貼,且扶持資金不超過科研院所建設資金的50%。

第三十三條 科研院所建成后投入運營的,通過考核評估后,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獎勵、人才引進、儀器設備或公共服務等獎勵。

第三十四條積極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集聚優勢,支持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選派青年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員到翠山湖高新區開展產學研合作活動,幫助園區企業破解技術難題,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對通過廣東省、江門市科技部門立項的科研合作項目,且符合園區產業方向或省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方向的,擇優給予每個項目最高3萬元立項獎勵。

第十章 跨境電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扶持的跨境電商是指在翠山湖高新區的跨境電子商務快件分揀清關中心,主要經營個人物品(快件)進出口清關、跨境電子商務快件B2C進出口清關、B2B2C進口保稅清關以及郵政EMS快遞等業務,并提供關檢聯辦“單一窗口”、申報匯總的跨境電商快件報關、清關、進出口結匯退稅、進出口物流等多功能通關服務的平臺。

第三十六條扶持跨境電商租金和管理費用??缇畴娚踢\營單位租賃翠山湖高新區內的場地進行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本年度進出口金額達到3億元以上的,按實際繳納的租金和管理費合計費用的50%予以一次性扶持獎勵。

第三十七條扶持跨境電商通關物流費用。對通過江門市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申報錄入,并在翠山湖高新區分揀清關中心通關,且納入翠山湖高新區跨境電商進出口統計的貨物,本年度出口金額5億以上10億以下的,給予一次性分揀清關中心的運營單位50萬扶持獎勵;本年度出口金額10億以上100億以下的,給予一次性分揀清關中心的運營單位100萬扶持獎勵;本年度出口金額100億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分揀清關中心的運營單位最高200萬扶持獎勵。

第三十八條支持保稅物流中心進出口。對在翠山湖高新區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海關監管代碼6033)年度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3000萬美元、5000萬美元和1億美元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的資金扶持。同一年度內每個檔位補貼不疊加享受。

第三十九條支持跨境電商發展。對在翠山湖高新區內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跨境電商年進出口額達1000萬美元的企業,最高按進出口額的0.8%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章 專利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的從事專利相關領域工作或生產經營活動的對象是指在翠山湖高新區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以翠山湖高新區地址申請專利的自然人。扶持獎勵范圍包含普惠性知識產權獎勵,國家、廣東省知識產權項目嘉獎。

第四十一條 普惠性知識產權獎勵。

(一)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獎勵。以翠山湖高新區地址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獎勵500元(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不予獎勵)。但獲得授權的個人,同一年度內享受獎勵的數量不超過5件。

(二)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授權獎勵。以翠山湖高新區地址申請的PCT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并以翠山湖高新區地址獲得發明類專利授權的,對獲得授權的單位,每件獎勵0.5萬元;對獲得授權的個人,每件獎勵0.2萬元;同一PCT專利最多可獲2次授權獎勵。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獎勵。對具有創新性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2%給予發行主體獎勵,單個發行主體每年最高可獲100萬元。

(四)專利維權獎勵。翠山湖高新區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獲得國內專利授權后,就該專利在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且被最終生效判決判定為專利侵權成立的,給予1萬元獎勵。同一專利權利人同一年度獎勵數量不超過2件。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和國家知識產權優勢單位配套獎勵

(一)翠山湖高新區內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二)翠山湖高新區內獲國家知識產權優勢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三)翠山湖高新區內獲廣東省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的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廣東省專利獎配套獎勵

(一)獲國家專利金獎的,每項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二)獲國家專利銀獎或者廣東省專利金獎的,每項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三)獲國家專利優秀獎或者廣東省專利銀獎的,每項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四)獲廣東省專利優秀獎的,每項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

(五)獲廣東省發明人獎的,每人給予一次性0.5萬元獎勵。

第十二章 人才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

(二)初次在翠山湖高新區民營企業就業,并與園區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


第四十五條對符合開平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新引進的人才,按符合條件類型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出站博士后:2萬元/人、博士研究生:1萬元/人、碩士研究生:0.5萬元/人、本科生0.1萬元/人。

第四十六條對在職攻讀本人對應碩士、本科學位專業或本工作領域相關專業博士、碩士學位的企業人才,對新獲得博士、碩士學位(學歷)后繼續留在翠山湖原企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一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和0.5萬元獎勵。

第四十七條對新取得正高級、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繼續留在翠山湖高新區內企業工作滿一年的在職人員,給予一次性1萬元、0.5萬元獎勵;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并繼續留在翠山湖高新區內企業工作滿一年的在職人員,給予一次性0.2萬元獎勵。

第四十八條推進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鼓勵各類人才帶產業項目落地,實現以人才帶項目、以項目聚人才。對翠山湖高新區202411日后新引入的招商項目(含增資擴產項目),投產后兩年內,年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1億元且吸收就業人員(要求在開平市繳納社會保險)不少于100人的(增資擴產項目為新增年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1億元且新增在開平市繳納社會保險的就業人員不少于100人),向項目企業頒發引資引智特別貢獻獎,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第四十九條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開展“訂單式”人才培養。鼓勵企業(行業協會)與高等院校(包括高級技工教育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設立獎學金,開展“訂單式”培養合作,培養對象畢業到翠山湖高新區的企業(行業協會)就業滿1年,按照碩士研究生(全日制)1萬元/人、本科生(全日制)0.5萬元/人、大專生(高級技工班畢業生)0.3萬元/人、中職學生(中級技工班畢業生)0.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企業(行業協會)一次性補貼。

第十三章 申報程序

第五十條 翠山湖管委會聯合市人才辦、市科工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評審小組,負責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金的評審工作。

第五十一條符合政策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按照附件1要求填寫申請表,按照附件2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到翠山湖管委會經濟發展局進行初審,并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第五十二條 聯合評審小組以現場檢查和書面審核的形式,對申報企業或個人逐一考核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并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十三條 翠山湖管委會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向企業或個人發放相關獎勵金。

第十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申領補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的,將追回資金,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翠山湖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獎勵政策與廣東省、江門市和我市其他獎勵扶持政策重疊的,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的獎補對象不包括近三年存在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問題的企業、社會組織或自然人。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如遇國家或上級政策調整,或上級政府出臺新的政策,則以新的政策為準。

第六十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稱“期間”“以上”、“超過”、“不超過”、和“不少于”均含本數。


附件:

1  :  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資金審核申報表.pdf

2:    江門翠山湖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清單.pdf

政策解讀鏈接: http://www.e-seafood.net/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3137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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