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附件: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平市經濟
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
KPFG2023007
開府辦〔2023〕35號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開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修訂)》 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政策解讀鏈接 : http://www.e-seafood.net/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2982695.html
開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開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解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住房難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社會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江府〔2008〕4號)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實施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是指長沙街道和三埠街道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售遵循總量調控、困難優先、滿足急需、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局職責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監察、財政、自然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市住房需求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的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保證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需要,并優先審批經濟適用住房規劃方案。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協助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落實建設資金的籌措和專項資金的審批工作。
第九條 市住建局優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報批手續,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的實施和監督計劃的落實,對經濟適用住房的質量安全和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第十條 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中心可以接受市政府委托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工程代建工作。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局公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項目。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負責審核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經濟狀況,出具具體意見。
第十三條 市住建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但應當符合住房貸款管理有關規定且取得市住建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外的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通信、電視、照明等,同步規劃和建設。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應當按照建筑工程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并確認其具體的支出金額。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當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十九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發改局會同市住建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市發改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開平市城鎮戶籍5年(含5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際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購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期限內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
(二)受理。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市住建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按照規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三)審核。市住建局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有關職能局協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況的核實工作。
(四)公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建局公示其基本情況,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五)辦理手續。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建局給申請人辦理交房等相關手續;有異議的,由市住建局進行審核,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并出具書面通知。
(六)輪候。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住建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市住建局綜合考慮申請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安排輪候。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取得預(銷)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預(銷)售。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銷售公告。市住建局將全部房源信息通過媒體進行預(銷)售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數量、基準價格、建設單位、銷售方式、售房時間及拆遷安置情況等。
(二)入圍排序。市住建局根據房源數量與申請數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排序確定入圍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選房順序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排序及公開搖號在市公證處及入圍市民代表監督下進行,并依法公證。
(三)入圍公告。經濟適用住房主管局將入圍申請人名單及選房順序在市住建局政務網站上公告。
(四)公開選房。建設單位按照市住建局制定的選房方案進行銷售。申請人按照公告的選房順序到建設單位選房購買,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注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格、面積和劃撥方式供地。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市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當用于解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二十八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住建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3月25日開府辦〔2008〕18號文件印發的《開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如國家、省、江門市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其他規定的,則按相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