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
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
已滿1年不滿1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如何休年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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