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關系雙方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用人單位應在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辭職了檔案存哪里?
職工辭職后,未就業的,轉至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保管。
如果再就業,根據其再就業單位的性質,其人事檔案轉遞至新工作單位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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